读报有感
作者:刘小冰   发布时间:8/06/2000   已被浏览844次

上周读了熊泰宝先生所撰《纽西兰法律金钟罩下,冯耀武医生可以逍遥法外》一文。该文叙述了熊太右腿骨折后,可能由于医生判断为肌肉损伤而未照X光,延误诊治而造成很多痛苦。ACC虽赔了医疗费,身心所受的痛苦却无人来赔,且在现行法律下,又不能对医生起诉并要求赔偿。

我对熊太的伤痛深表同情,对熊先生对现行法律的意见也非常理解。但为什么现行法律会使熊太这一个案产生如此结果呢?可能大多数读者都想知道这个究竟。

在ACC立法之前,受伤害之人可以根据不成文法控告其责任人并要求赔偿。这些赔偿可包括医疗费、身心痛苦、身体功能的长期缺失等等。但根据伍德豪斯报告(Woodhouse Report 1967),不成文法下的诉讼,并非对身体受伤进行赔偿的最有效途径,因为:

1.一些受害人在法庭无法胜诉,因为法律对“过失”的认定与被告是否应该受指责是两码事;

2.很多钱被花在诉讼之上;

3.时间的延誤;

4.某些保险的存在减少了诉讼对被告的威慑力,等等。

在“事故赔偿法”(Accident Compensation Acts of 1972 and 1982)出台后,受害人可得到由ACC对前述损失的赔偿,但对除医疗费以外的其他损失有一个赔偿限额,并且是一次付清。

后来工党和议会法律委员认为ACC不应该对身心痛苦和身体功能缺失作一次性赔偿,而应代之以对身体功能缺失的永久性的分期赔偿。因此在1992年出台的新法中,受害人一般不再能够从ACC得到对身心痛苦的赔偿,而且也不能要求责任人赔偿由身体受伤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。1998年,议会又通过新的“事故保险法”(Accident Insurance Act 1998),基本保留了上述原则。

ACC既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,又像是一个协议,在这个“协议”之下,受害人放弃起诉的权利而得到直接的赔偿。虽然在某些个案中,ACC的赔偿可能少于一个成功诉讼所能得到的赔偿,但这一瑕疪可被广泛而即时的赔偿和无需打官司的利益所补偿。

也许读者不禁要问,是不是有了ACC,责任人就什么也没有了呢?非也。根据“事故保险法”第396条,受害人可请求法院令责任人支付惩罚性的赔款。但根据不成文法,惩罚性赔款只可针对极端严重的过失而不能针对一般性的过失。另外,如果责任人的过失触犯刑律,那么他还要面对刑事起诉。1990年,有位麻醉师因将一瓶其他的药当作麻醉药注入人体而致人死亡,被判杀人罪。此案争议颇大并导致了法律的某些修正。

谈了这么多,并不是说人们对现行法例的意见没有道理,而仅仅是对某些问题谈谈个人的理解。

(读者注意:本文是一些原则性的观点,请不要依赖本文而行为,有问题请先咨询你的律师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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