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周还是谈房地产交易,先讲个故事。1994年,一位房地产经纪敲开了一户人家的门,并告诉房主:“有人对你的房子有兴趣,不知你要不要卖房?”房主也爽快:“只要有合适的价格和买家就行。”经纪很快带来了买主,看房之后,买卖两家一拍即合,签约23万。但该合约附有一个特殊条款:此合约必须以卖主在某月某日前购得另外一房为条件。结果到了这一天,卖主并没有找到可买之房,因而合约失败。经纪也自然拿不到中介费(Commission)。
但这并非故事的结尾。由于买方对该房实在兴趣浓厚,在原合约失效后不到一周,他又主动向房主提出加价1万元。可能为这个好价钱所动,房主便不在乎一时半载能否找到新房子可搬,马上与买主另签了一个无条件的合约。但这次签约,他们没有通过地产经纪。房子以24万元成交。
地产经纪公司得知此事后,立即写信要求卖主支付中介费。在他们看来,虽然第二次合约未通过经纪,但这第二次合约是第一次合约的延续,因而他们有权收取中介费。卖主则认为两份合约是相互独立的不同合约,第二次合约下的交易与经纪无关。卖主无须付中介费。
相持不下,只好对簿公堂。地区法院法官、御用大律师Joyce认为,首先,买卖双方并没有心存不良,故意逃避中介费。双方的确是在第一次交易失败后,重新谈判,另签合约的。其次,如果经纪人仅仅将一个买主介绍给卖方,他并不能因此而拿到中介费,只有在特定的事情发生后他才有权拿到这笔钱。因为在第一次合约中,特定的事情未发生。法官判地产公司败诉。
地产公司不服,上诉到高等法院。土地法权威、高等大法官Blanchard用一种更加开阔的视野看待整个交易,并广义地解释合约条款以及“地产经纪人法”(Real Estate Agent Act 1976)之第62条,认为第一个合约与第二个合约互相联系,密不可分,没有经纪人的努力,就不会有第二次合约的成交。法官认为如果以一种狭义的方法对待前、后两个合约,以后会有人利用这一点来逃避中介费。
卖主不服,继续上诉到上诉法院。上诉法院以5位大法官的阵容对待这一个标的不高的案件。看来案件虽小,法律问题却很大。经过对事实、合约条款,有关法条及先前判例的研究,最后法院以3︰2的微弱多数判地产公司胜诉。其中上诉法院主席Richardson也在少数之列。
从这个故事中人们不难看出,如果经书面授权的地产经纪人经过努力,最后交易达成,他是有权收取中介费的。顺便提一下,在英国和澳洲,经纪人在房屋实际交接(交屋)之前是拿不到中介费的。而在纽西兰,房地产合约一旦成为“无条件”(Unconditional);经过书面授权并促成交易的经纪人就有权得到中介费,因为合约一旦成为“无条件”,买卖双方都应该按时交屋,经纪人也应得到其辛苦的报偿。
(读者注意:本文是一些原则性的观点,请不要依赖本文而行为,有问题请先咨询你的律师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