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我的客户中,不少人买房并不是以一个人的名义,而往往是夫妻、父子、母女或兄妹共买,他们也会请我把他们双方的名字放在他们共有的产权之下。每到这时,我都会多问他们一句:你们是希望成为joint tenants还是tenants in common。客户们一般都是头一次听到这些名词,而我也不免要多解释几句。
Joint tenancy是一种地产权的共同拥有方式。在这种方式下,产权的拥有者虽共同拥有同一地产权,但他们中的每一个人并不拥有该地产的一个具体份额。他们之间拥有对地产相同的占有权、同样的利益以及共同的产权证,其中一方死亡,共产权自动归另一方所完全拥有。也就是说谁活得长,谁谅有可能在未来拥有整个土地。
Tenancy in common则是另一种情况。其产权共有者中的每一个都拥有对该地产的一个具体份额,当其中的一个人死亡后,其份额并不会转给另一方。在这种产权下,每个人虽拥有自己的一个产权份额,但任何一方并不能据此把土地一分为二,画地为牢,拒绝另一方进入。在物理上,双方仍然共有此地,这一点与joint tenancy相同。
那么以上这两种产权方式在法律上有何不同后果呢?首先是遗产问题。在joint tenancy产权下,如果一方立有一个遗嘱,要将他对地产的拥有权在他死亡后传给第三者,这个遗嘱是无效的,因为他一旦死亡,其产权自动转给其joint tenancy的另一方,任何第三者都无法拥有死亡者的产权。在某些情况下虽可打官司,但那太麻烦。而在tenancy in common的产权下,如果一方死亡,他所拥有的产权份额会被其遗嘱中的指定继承人所继承。如果没有遗嘱,则会由法官继承人所继承。
其次是婚姻财产问题。根据“1976婚姻财产法”(Matrimonial Property Act 1976),如果夫妻双方是tenants in common并拥有相等的份额,那么这块土地便被认定为“婚姻财产”而成为可能被平分的对象。这一点对于购买投资房或第二栋房的夫妻尤其重要,因为“1976婚姻财产”一般并不把投资房或第二栋房认定为“婚姻财产”,除非是前述的那个情况。如果夫妻是joint tenants,地产又是家庭住所,法院在夫妻离婚时有可能把该地产判为一人一半,而使夫妻成为tenants in common,各自拥有其具体份额,这样离异的夫妻便可自行处置其财产份额了。
最后谈两个特殊情况。一是joint tenants的一方谋杀另一方。在这种情况下被杀一方的产权仍有可能转给杀人者。但杀人者只能在名义上拥有这份产权而不能真正享有它,也就是说死者的产权仍有可能被第三者所继承。二是joint tenants同时死亡,比如车祸等。在这种情况下,法律会把死者认定为tenants in common,并且是相同份额,这样各自的继承人便可顺利继承其遗产了。
已经谈了太多不吉利的字眼,还是就此打住为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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