银行贷款
作者:刘小冰   发布时间:29/06/2000   已被浏览853次

这篇文章如果让王立立捉刀,笃定精彩,但我只越俎代疱这么一回,想必她也只好“忍气吞声”。

现在大家买房自住或投资,多半会从银行贷款。原因很简单,如果不贷款,等自己筹足了那么一笔钱,已慢若干年后的事,甚至垂垂老矣,何不借些钱享受在先,也算对得起自己的青春岁月。即便是投资,从银行贷款也可达到借鸡下蛋的目睥,虽是付了很多利息,到头来还是有得赚。

上面这些道理大家比我更懂,我还是谈点法律上的问题。房屋的买家在签约时,一般都会附上一个贷款(Finance Condition)。在这一条件下,又会写上贷款银行的名称、贷款数额、贷款日期。贷款条件作用在于:一旦买方无法贷到款,他可以宣布终止买卖合约。但这并不意味着贷款条件是买方的一个“逃避条款”(Escape Clause),买方可以利用这一条件来逃避合同责任。根据不成文法,如果贷款条件不成立是因为买方自身的过失,比如没有尽力去贷款,那么买方不能信赖自身的过失而逃避合同。也就是说,买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去争取贷款。如果买方没有履行这个责任,导致合同无法执行,并造成卖方的损失,买方必须作出赔偿。卖方可请求法院下令,迫使买方购入房屋。如果卖方选择将房屋另行出售,且售价低于原合同售价,原违约的买方必须支付其差价及各项费用及损失。

如果买方声称自己没有贷得到款,可卖方并不相信,如何才能查明真相呢?首先卖方必须了解买方的财政及资信状况,如果买方的这些状况良好,一般是可以贷到合理的款项的;其次,从贷款银行调查。但我认为这条路一般是较难行通的,银行可根据“隐私法”及银行、客户之间的隐密关系等理由,拒绝向第三者提供任何信息。再次是诉诸法律,也就是打官司。如果卖方有证据表明买方没有尽力贷款,那么买方就必须反证其已经尽力贷款,此时买方也许就不得不出具银行证据了。如果买方拿不出银行的证据或拿出对其不利的证据,他就有败诉的可能。

买、卖双方在签房屋买卖合同时,应该如何保自身的权益呢?笔者建议在签约之前先咨询一下律师。如果没能事先联系律师,作为卖方应尽力让买方在“贷款人”(Lender)一栏里写下“纽西兰所有的贷款机构”,并将贷款数额尽量写清;而作为买方,可争取只写明有限的一个或几个银行作为其贷款人,贷款数额不清也会给买方带来某些好处。这些方法都不是法律问题,而只是一个协议的问题,而协议的有利与否,除了律师的努力外,就要看买卖双方的谈判地位和谈判力量(Bargaining Power)。

(读者注意:本文是一些原则性的观点,请不要依赖本文而行为,有问题请先咨询你的律师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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